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卷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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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面总分:100分
  • 试卷类型:模拟考试
  • 测试费用:免费
  • 答案解析:是
  • 练习次数:8次
  • 作答时间:150分钟
试卷简介

  • 1.单项选择题
  • 2.多项选择题
  • 3.判断题
  • 4.综合题
试卷预览
1

2007年2月,美国的甲公司拟收购境内乙公司60%的股权,乙公司将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的部分内容要点如下:

 (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

 (2)甲公司收购乙公司60%股权的价款为1 200万美元。甲公司应当自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60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

 (3)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 000万美元拟增加至3 000万美元,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拟订为10 000万美元。 

 (4)丙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

 (5)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测算:甲公司在中国彩扩、洗像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2%。本次并购完成后,甲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28%。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在并购应履行何种义务?并说明理由。

1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2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请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要求:

 (1)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为什么?可否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

 (2)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为什么?

 (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

1

 甲公司于2003年6月向乙公司订购一批木材,价值4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以银行汇票向乙公司付款,付款后10日内由丙仓储公司将货物发给甲公司。

 2003年6月17日,甲公司将自己手中的一张7月10日付款的、付款人为乙公司所在地B银行的银行汇票交给本公司业务员张某,授权张某携带该汇票到乙公司所在地的B银行申请承兑,并告诉张某:银行承兑后根据甲公司指示将汇票背书给乙公司以支付货款。

 2003年6月19日,张某携带该汇票来到B银行申请承兑,B银行当天承兑。然后张某前往丙仓储公司处验货。在丙仓储公司人员的说服下,张某认为:既然货物是由丙仓储公司发给甲公司,货款完全可以直接交给丙仓储公司。因此,张某在汇票上签字背书,将汇票转让给了丙仓储公司。

 丙仓储公司取得该汇票后,为担保自己还债,于2003年6月25日将该汇票质押给了丁公司。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后,丙仓储公司在该汇票上签字背书,交给丁公司,但汇票上未注明质押字样。

 丁公司取得该汇票后,为购买一批货物,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某物资供应公司,并在背书时注明“在我公司验收货物前,背书不生效”字样。然而,某物资供应公司始终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2003年7月14日,某物资供应公司电话咨询B银行可否持该汇票前去要求付款,B银行答复:再等几天,该汇票的出票人A银行的资金尚未到位。2003年7月24日,某物资供应公司持该汇票来到B银行要求付款被拒绝。B银行的拒付理由是:①A银行偿付该汇票的资金始终未到位;②该汇票的背书不连续:该汇票的背书人应是甲公司,但背书签字的却是张某个人。

 某物资供应公司于是凭票向丁公司追索。丁公司提出抗辩:我公司在背书时已经注明“在我公司验收货物前,背书不生效”字样,现在某物资供应公司未按期供货,我公司无法验货,背书未生效。

 某物资供应公司凭票向丙仓储公司追索。丙仓储公司提出抗辩:我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了丁公司,丁公司无权再转让,某物资供应公司没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1)B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票据代理?请分别说明理由。

 (2)丙仓储公司和丁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持票人某物资供应公司是否有权向出票人A银行、甲公司、丙仓储公司和丁公司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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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1999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3月1日前完成6 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0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 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

 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 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

 2000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3月15日, C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C公司遂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先 A公司的签章。

 要求;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C公司可否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3)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并说明理由。 

 (4)D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