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国家统一考试练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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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面总分:150分
  • 试卷类型:模拟考试
  • 测试费用:免费
  • 答案解析:是
  • 练习次数:61次
  • 作答时间:180分钟
试卷简介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国家统一考试练习题及答案,新版司法考试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前训练。

  • 单选题
  • 多选题
  • 不定项选择题
试卷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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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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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12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 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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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下列哪些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 A.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交纳后续保费
  • B. 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保险合同成立已1年6个月
  • C. 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告知投保汽车曾遇严重交通事故致发动机受损的事实
  • D. 投保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维护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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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支付货款向李某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的支票。李某担心张某的信用,于是张某让其朋友陈某在该支票上写上了“保证”字样,并签上了陈某的名字。李某接收该支票后,背书转让给了安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如果张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则陈某的保证行为亦无效
  • B. 如果张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保证行为无效
  • C. 如果安某到银行要求付款被拒绝,其可以向李某、陈某、张某行使追索权
  • D. 如果陈某在签署保证时附加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则当该条件未成就时陈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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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根据的选项是:

  • A. 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它财产分割争议
  • B. 张成功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
  • C. 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
  • D. 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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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 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 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
  • 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