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批准执行担保后,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B.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偿债,法院根据兴源公司申请方可恢复执行
- C.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作为担保财产的字画
- D.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
- A.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 B.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和处分措施
- C.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 D.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 A.裁定执行中止
- B.经过审理,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同时裁定终结执行
- C.经过审理,可以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 D.不予支持该异议
- A.指定某法院的王法官担任本案仲裁员
- B.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
- C.依据当事人的材料和证据书面审理
- D.简化裁决书,未写明争议事实
- A.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
- B.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
- C.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D.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 A.买卖合同虽已解除,但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
- B.兴源公司返还货款的请求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应据此申请仲裁
- C.仲裁协议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D.双方选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涉外仲裁机构,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应当重新选择
- A.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
- B.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 C.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 D.转变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A.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 B.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 C.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 D.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 A.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 B.《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 C.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 D.《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 A.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 B.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
- C.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 D.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