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卷四》考前冲刺试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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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面总分:150分
  • 试卷类型:模拟考试
  • 测试费用:免费
  • 答案解析:是
  • 练习次数:54次
  • 作答时间:210分钟
试卷简介

2014年司法考试《卷四》考前冲刺试卷(3),本试卷总分150分,共有1类型题目。

  • 简析、案例分析、论述题
试卷预览
1

案情:2006年4月21日,吕某同往常一样下班,因为未赶上.交通列车,遂改乘了下一班交通列车到南京火车站,到站下车后,为抄近路穿越铁道,被行驶中的一列车撞伤致死。事故发生后,吕某母亲高某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吕某工伤,该局以吕某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发生的趸通事故,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火车并不属于机动车”为由,认定吕某非因工伤致死。2007年4月高某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现 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同样理由维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非工伤认定。2007年至2009年,高某先后向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2年,高某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2年1月14日作出裁定提审该案。

问题:

1.江苏省劳动保障厅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后,如何确定一审法院的地域管辖?

2.如一审法院认为非工伤认定不成立,而应当认定为工伤,则应如何处理复议决定?

3.对于本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是什么?

4.如南京市在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法规错 误,可否发回重审?

5.高某申请再审,有无期限限制?

6.江苏省高院再审此案,审理期限如何确定?

7.江苏省高院再审此案时,如发现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时,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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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22分) 

案情:张龙、赵虎、王朝、马汉、展昭、白玉堂六人计划共同发起设立百盛有限公司经营电 脑销售。张龙出资l000万元;赵虎出资100万元,其将出资款项转人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王朝用价值100万元的库房出资,因其串通好汉资产评估事务所而将房屋评估为200万元;马汉用非法挪用的资金200万元出资;展昭出资400万元;白玉堂出资600万元。2007年1月,张龙以自己名义为筹建中的公司向春风公司购买办公设备花费10万元。2007年2月,赵虎以“百盛公司筹建处”名义向夏雨公司购人一辆汽车花费20万元。2007年3月,百盛公司经过工商登记正式成立,首次股东会上选举展昭为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聘任白玉堂为财务总监。

2009年4月,公司股东会为节省人手决定由展昭兼任监事。2009年5月,白玉堂未经公司同意利用职务之便给其弟白玉汤开设的电脑销售公司提供商业信息,帮助白玉汤销售电

脑200台并获得好处费2万元。2009年6月,展昭好友包某请求公司向其分红,因为他和展昭签有代持股协议,包某才是实际出资人。公司认为展昭已经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上并进行了工商登记,遂拒绝了包某的请求。2009年7月,白玉堂的竞业行为被发现,其他股东碍于情面对此置若罔闻,只有张龙愤愤不平打算提起诉讼。2009年8月,对公司感到心灰意冷的张龙欲将股权对外进行转让,只是始终无人接手。同月,公司发现白玉堂尚有100万元出资未缴付,向其催缴时白玉堂回复已过诉讼时效无须再缴付。因为股东之间矛盾重重,百盛公司自2009年5月至今一直没有再召开股东会。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赵虎、王朝、马汉的出资后果是什么?他们的出资瑕疵是否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并使得公司不能成立?

2.春风公司和夏雨公司应向谁请求清偿债务?

3.2009年4月的股东会决议可有违法之处?

4.白玉堂竞业行为的后果是什么?张龙可对其提起何种诉讼7

5.包某的主张是否成立?如发生股东资格纠纷应以谁为被告?

6.张龙对外转让股权应经过何种程序?如其始终无法找到受让人可通过何种方法摆脱公司?

7.白玉堂可否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不再缴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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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11岁)的父母离异,法院判决由其父监护,但因其父在国外承包工程,暂住在其母家中,其母调往外地工作,便把甲寄养在自己娘家,由甲的姥姥照顾甲的生活和学习。为了记录甲的成长过程,其姥姥带其去照相馆照相,照相的师傅见甲长得漂亮又很上相,便要求留底片保存,甲的姥姥同意。后照相的师傅将照片放大后挂在宣传窗上,甲的邻居乙是甲的同班同学,一看便认出来是甲,甲、乙因一些日常琐事产生矛盾,乙便时常在教室里对同学们说:“甲的父母都离婚了,还臭美什么呀”。这样,全班同学因此都知道了甲的父母离婚之事,一些同学还因此欺负、打骂甲,甲很是伤心,从此变得很郁闷。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甲手里拿着石块有意无意地扔着;,石块正好打中了路上正常行驶的戊的出租车的玻璃窗(出租车为丁公司所有),破碎的玻璃致使乘客丙的眼睛、脸上、手臂上受伤,血流如注,急需到大医院救治。这时,另一出租车司机己主动要求送丙到某一城市医院治疗,路上因超速而被罚款2000 元,送到医院后,医院已经下班,当班的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外出赴宴,只有几个护士和实习生在加班,等把该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叫来,已经过去了三个小时,后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耽误了时间,手术做得很不成功,丙受伤的眼睛视力下降一半,脸上、手臂上也留下大块伤疤。

问题:

1.照相馆将甲的相片挂在宣告窗上,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乙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的监护人可否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

3.假设丁公司为本公司出租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戊出租车的玻璃损失可否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

4.己的误工费、燃油费以及超速的罚款应由谁支付?为什么?

5.丙可否向丁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

6.后来丙因医疗费纠纷将甲的父母、学校、医院均告上了法院,是否正确?相应的侵权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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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26分)

最近几日,一名幼儿园幼儿教师揪住幼儿 双耳将之提起的照片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吸引了广大网民的眼球。该案件就是“浙江温岭虐 童事件”。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 因“一时好玩”,揪住一名表情痛苦的幼童双耳 向上提起。在其QQ空间看到的照片,各种“变 态”的惩罚手段层出不穷,包括胶带封嘴、铁桶 罩头、垃圾铲盖头,还有三张将幼童扔进垃圾桶 的照片,另有多张幼童互相亲吻、幼童跳舞时被 脱掉裤子的照片。 2012年11月5日,当地检察机关对警方以 “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批捕颜艳红申请进行 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该虐童事件 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最终认定 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 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 期限折抵行政拘留。之后温岭警方依法释放颜 艳红。 近期众多幼儿教师“虐童事件”频繁发生, 温岭虐童事件只是其一,这种伤害儿童的行为, 深深触痛了广大网民的视觉神经,网民们群情 激愤,一时间网络上到处充斥着愤怒的讨伐之 声,人人好似一副真理、正义在握的理直气壮的 样子,一定要将之绳之以法而后快。面对外界 的压力,此时我们的司法是应该顺应“民意”, 还是遵从“法意”?试就本案依据刑法基本原 理或者自选角度对此事加以评论。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 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