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规定的关注要点是对财务顾问从事相关并购重组业务的最低要求,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全面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充分分析和揭示风险。财务顾问主办人未按规定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或者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
无形资产由于没有一定的计价标准,故通常不进行评估。( )
在《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中,报告书披露存在现实同业竞争的,需要关注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作出明确承诺和安排。(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的规定,若上市公司最近1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3个月以上,则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难。( )
破产宣告后公司就丧失了对公司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由清算组接管公司。( )
根据《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管理层收购中的收购资金来源关注点包括关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过去两年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上市公司向管理层利益输送行为。( )
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 )
期后事项仅是指对会计报表有直接影响并需要调整的事项。( )
主承销商的回访报告只提交给证监会。( )
法律审查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进行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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