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与丙公司进行协商
- B.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C.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
-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A.甲公司因乙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确定的,依照该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 B.甲公司因乙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依照乙公司因制造该产品而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 C.乙公司制造产品的数量能够确定的,以乙公司制造该产品的数量乘以甲公司销售其专利产品的价格为赔偿数额
- D.乙公司制造产品的数量难以确定的,以丙公司销售该产品的数量乘以甲公司销售其专利产品的价格为赔偿数额
- A.甲公司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状
- B.甲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通知书以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
- C.甲公司应当提交证明乙公司实施侵犯其专利权行为的证据
- D.甲公司应当提供担保
- A.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B.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C.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D.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A.2011年11月27日
- B.2012年4月7日
- C.2012年5月9日
- D.2012年6月18日
- A.乙公司在2010年6月18日后的生产行为是假冒专利行为
- B.乙公司在2010年6月18日后的生产行为是冒充专利行为
- C.丙公司在2010年6月18日后的销售行为是假冒专利行为
- D.丙公司在2010年6月18日前的销售行为不是专利侵权行为
- A.2028年4月7日
- B.2028年4月10日
- C.2029年11月27日
- D.2030年6月18日
- A.乙于2010年3月2日补充提交的一份刊登在中文期刊上的文章
- B.乙在口头审理时补充提交的一份中文专利文献作为对比文件使用
- C.乙在口头审理时补充提交的中文版《机械设计手册》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 D.乙在口头审理时,就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附具的美国专利文献提交中文译文
- A.中文译文以甲提交的为准
- B.中文译文以合议组认为翻译更准确的那份为准
- C.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翻译
- D.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
- A.乙未在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且未参加口头审理,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 B.甲提交了回执,但未参加口头审理
- C.乙主动撤回了其无效宣告请求,并且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尚不能作出审查决定
- D.乙在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表示不参加口头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