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CN××××××××A表示一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
- B.CN××××××××B表示一篇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 C.CN××××××××Y表示一篇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 D.CN××××××××U表示一篇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宣告无效的公告文本
- A.乙在该专利授权公告后向丙提供设备调试、维修、保养等技术支持服务构成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甲的专利权的行为
- B.乙在该专利授权公告后向丙提供设备调试、维修、保养等技术支持服务不属于侵犯甲的专利权的行为
- C.丙在该专利授权公告后使用该专利设备的行为属于侵犯甲的专利权的行为
- D.丙在该专利授权公告后使用该专利设备的行为不属于侵犯甲的专利权的行为
- A.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被控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时,则应当认为构成专利侵权
- B.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被控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时,则应当认为构成专利侵权
- C.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为构成专利侵权
- D.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只有被诉侵权设计与其整套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才可认为构成专利侵权
- A.乙应当为其“在该专利授权公告前制造、销售产品W”的行为向甲支付适当费用
- B.乙无需为其“在该专利授权公告前制造、销售产品W”的行为向甲支付适当费用
- C.乙应当为其“在该专利授权公告前制造、销售产品W”的行为承担专利侵权赔偿责任
- D.乙应当该专利授权公告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产品W的专利侵权行为
- A.因为乙与甲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签订正式详尽的合同,所以乙在产品开发中制造、使用甲的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甲的专利权的行为
- B.即便乙与甲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签订正式详尽的合同,乙在产品开发中制造、使用甲的专利产品的行为也不属于侵犯甲的专利权的行为
- C.乙在所销售新产品上标注甲的专利号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
- D.乙与甲签订的《专利使用协议》中明确约定“乙可以在产品中标注甲的专利号”,因此乙在所销售新产品上标注甲的专利号的行为不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
- A.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 B.当事人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
- C.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 D.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 A.乙被控侵权的产品包含了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其落人甲的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B.甲在授权和确权阶段对技术特征b做了限缩性陈述,因此,在侵权纠纷诉讼中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不能主张技术特征b与技术特征b’构成等同替换
- C.甲对技术特征b所做的陈述已经在授权审查程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明确否定”,因此,在侵权纠纷诉讼中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可以主张技术特征b与技术特征b’构成等同替换
- D.在无效确权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未对甲有关技术特征b的限缩性陈述发表意见,相当于专利审查部门在授权审查程序中针对甲有关特征b:的限缩性陈述的“明确否定”性意见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推翻,因此,在侵权纠纷诉讼中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不能主张技术特征b与技术特征b’构成等同替换
- A.乙的上述行为侵犯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 B.乙的上述行为不属于侵犯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 C.丙的上述行为侵犯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 D.丙的上述行为不侵犯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 A.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 B.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 C.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标注专利标识的该产品的
- D.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 A.向人民法院起诉
- B.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C.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 D.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