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为2011年8月3日,到期日为2012年2月2日,金额为200万元,承兑人为某市信用联社。票面显示从出票人到最后持票人为A、B、C、D、E、F、G银行。2011年8月,F向G银行申请贴现,G银行查实F与E之间有真实交易关系,向承兑人某市信用联社查询,对方回复:“查询汇票与我行承兑汇票记载一致,暂无挂失止付冻结,真伪自辨。”2011年8月23日G银行与F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G银行取得汇票。
2011年10月8日H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自己是上述汇票的持票人,提供了其与C之间交易合同、H收到C交给的汇票后写给C的收据、H向C开具的增值税发票、C出具的自己将汇票背书转让给H(被背书人空白)的证明。法院受理中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劳动保障报上发布公告。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2011年12月14日法院作出除权判决,2011年12月24日公告。
2012年1月31日,得知原委的G银行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除权判决,确认自己享有票据权利。在审理中查明,C与D之间没有直接交易关系,D承认从他人处获得汇票,当时C已作空白背书。
问题:
(1)就现有证据,能否证明H是票据权利人?
(2)C与D之间无交易关系,是否影响E、F、G银行的票据权利?
(3)G银行未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是否影响其票据权利?
(4)G银行的诉讼及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