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6 题吴先生和刘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他们在上海市区的一套房屋是夫妻两人共同财产。2006年11月28日,刘女士与吴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该房屋产权归儿子小吴(今年l4岁,某高中学校学生)所有。同年12月28日,两人办理了离婚协议公证书,该公证书自领离婚证之日起生效。2007年5月23日,刘女士与吴先生再次签订离婚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吴先生与刘女士之子小吴归刘女士抚养和监护,吴先生有探视权和知情权:离婚之日起.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收益归小吴所有。在房屋产权、土地证过户和房屋拆迁过程中,吴先生要大力支持,不得刁难。同日,两人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同月24日,刘女士在为小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因吴先生不予协助,致使该房屋产权未能过户。2007年8月,小吴向上海市某区法院起诉。起诉中称吴先生不履行与刘女士达成的离婚协议。在原告与母亲在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吴先生不予配合,致使产权未能过户。要求吴先生履行协议,协助完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本案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