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 B.乙涉嫌寻衅滋事,在押期间由其父亲代为和解,被害人表示同意
- C.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父亲愿意代为和解
- D.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
- A.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甲
- B.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 C.甲出庭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
- D.经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 A.甲被判处管制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 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 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 D.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部分由公安机关执行
- A.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对乙的判决即已生效
- B.高级法院应先复核再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 C.最高法院如认为原判决对乙的犯罪事实未查清,可查清后对乙改判并核准甲的死刑
- D.最高法院如认为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核准死刑的,只能使用裁定
- A.应开庭审理
- 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
- 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
- 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
- A.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
- B.如被告人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则无需再当庭询问其对指控的意见
- C.不需要调查证据,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
- D.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庭宣判
- A.证人甲辨认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时,混杂了另外4套同类工具
- B.证人乙辨认犯罪嫌疑人时未同步录音或录像,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 C.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 D.王某作为辨认人时,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 A.如胡某承认出售毒品,法院可直接改判
- B.法院可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直接改判
- C.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 D.法院可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 A.应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B.对新发现的犯罪自行侦查,查清犯罪事实后一并提起公诉
- C.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后一并提起公诉
- D.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 A.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 B.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
- C.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 D.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A.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甲进行审查,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
- B.对甲可进行公开审查并听取被害儿童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 C.检察院可依职权对乙进行审查
- D.经审查发现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应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
- 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
- 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
-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
- 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 A.将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B.不得与乙接触
- C.工作单位调动的,在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 D.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特定的娱乐场所
- 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
- 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 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
- 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
- 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
- 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
- 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
- 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
-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 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 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
- A.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 B.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 C.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 D.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 A.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可带1-2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 B.看守所可对姜某与郭某的往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
- C.姜某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应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D.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也可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 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
- 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
- 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
- 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
- A.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应由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
- B.甲省检察院可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
- C.可由最高检察院直接指定B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 D.如甲省高级法院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移送B市中级法院
- 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 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
-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
- 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
- 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
- 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
- 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
- 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
- A.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
- 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
- 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
- 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
- A.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
- 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
- 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
- D.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
- 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
- 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以为真,成立诈骗罪
- 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 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
- A.甲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通过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取得他人财物。即使他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甲也成立诈骗罪
- B.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取得他人财物的,由于他人知道自己付款,故乙触犯诈骗罪
- C.丙将钱某门前停放的摩托车谎称是自己的,卖给孙某,让其骑走。丙就钱某的摩托车成立诈骗罪
- D.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对丁应以诈骗罪论处
- 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 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
- 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 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
- 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 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 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 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
- 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
- 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 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 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 A.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
- 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
- C.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D.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 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 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
- 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 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 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 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 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
- 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
- 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 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
-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 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 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 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 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
- 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 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 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
-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