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该国际申请的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 B.申请人应当于2013年9月15日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 C.该申请授权后,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为2011年1月18日
- D.该申请授权后,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为2013年3月1日
- A.G部:固定建筑物 F部:机械工程、照明
- B.E部:电学 C部:化学、冶金
- C.A部:人类生活必需 D部:纺织、造纸
- D.H部:物理 B部:作业、运输
- A.申请中没有按规定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 B.申请中未指定任何缔约国
- C.没有缴纳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
- D.国际申请没有用规定的语言撰写
- A.甲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强制许可,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 B.如果甲与乙就强制许可使用费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 C.甲或乙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 D.如果甲获得了实施乙专利的强制许可,则乙自动获得实施甲专利的强制许可
- A.张某可以直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国际申请
- B.张某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
- C.张某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
- D.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可以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 A.乙用于制造X产品的设备是以合理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的
- B.乙在甲申请专利之前自行完成了研发并开始制造X产品
- C.乙就其所制造的产品拥有自己的专利权
- D.乙有证据表明其生产的X产品属于现有技术
- A.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假冒专利行为
- B.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
- C.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乙公司和丙公司产品的,应当经人民法院批准
- D.丙公司若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产品为侵权产品,并且是通过合法途径、以合理价格采购了该产品,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销售
- A.乙制造该机床供自己使用的行为不侵犯甲的专利权
- B.丙使用该机床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 C.丙能证明其采购机床的合法来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D.法院根据甲的请求,应当判令乙、丙立即停止使用该机床
- A.甲因研发该专利技术所投入的合理成本
- B.乙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 C.该专利权的市场评估价值
- D.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的专利侵权赔偿条款
- A.乙销售的茶壶落入甲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 B.乙销售的茶壶未落入甲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 C.丙购买并使用该茶壶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 D.丙购买并使用该茶壶不侵犯甲的专利权
- A.甲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时,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 B.甲公司在侵权起诉前可以请求当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 C.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甲公司的侵权起诉,无需等待针对上述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结果
- D.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A.被诉侵权产品为沙发,不能变化为床,该沙发与授权专利中沙发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则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B.被诉侵权产品为沙发,不能变化为床,尽管该沙发与授权专利中沙发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也不会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C.被诉侵权产品为沙发床,有三个变化状态,且其中两个变化状态分别与授权专利对应的两个变化状态外观设计近似,尽管其第三个变化状态与授权专利任一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不近似,其仍然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D.被诉侵权产品为沙发床,有三个变化状态,且其中两个变化状态分别与授权专利对应的两个变化状态外观设计近似,第三个变化状态与授权专利任一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不近似,则不会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A.由于该专利已被列入推荐性行业标准,因此乙公司使用该项技术无需支付许可费
- B.虽然该专利已被列入推荐性行业标准,但是乙公司使用该项技术应当支付许可费
- C.由于该专利已被列入推荐性行业标准,因此乙公司使用该项技术不侵犯甲公司专利权
- D.虽然该专利已被列入推荐性行业标准,但乙公司未经同意使用该技术仍然属于侵权行为
- A.实用新型专利权自2011年6月15日生效,于2013年2月15日终止
- B.实用新型专利权自2011年6月15日生效,于2013年4月15日终止
- C.发明专利权自2013年4月15日生效,实用新型专利权视为自申请日2010年12月11日起即不存在
- D.发明专利权自2013年4月15日生效,实用新型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
- A.甲公司在转让前应当事先获得当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
- B.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
- C.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出具《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 D.该专利权的转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 A.该专利权的质押须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 B.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时,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该专利权的评价报告
- C.在该专利权的质押期间内可以对该专利权再次进行质押
- D.在该专利权的质押期间内转让该专利权的,须取得质权人的同意
- A.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 B.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
- C.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 D.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 A.甲提供了该公证书原件,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该公证书的真实性
- B.该公证书是由公证人员作出,因此该公证书能证明张某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确实购买过空调
- C.该公证书是由公证人员作出,因此该公证书能证明张某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确实购买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空调
- D.张某未出席口头审理进行作证,其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A.原权利要求1-3视为自2011年7月1日即不存在
- B.原权利要求1-3视为自2013年7月30日起不存在
- C.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自2011年7月1日起即存在
- D.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自2013年7月30日起生效
- A.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以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为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 B.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三人
- C.当事人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
- D.若请求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则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该案件的审理结束
- A.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将并列从属于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三项从属权利要求修改为三项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
- B.根据请求人提出的现有技术证据,对独立权利要求重新划分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
- C.删除独立权利要求,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书
- D.删除独立权利要求,将两项并列从属权利要求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书,并对说明书做适应性修改
- A.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 B.代为放弃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部分证据
- C.代为接收口头审理中当庭转送的文件
- D.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 A.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委托的代为办理专利申请以及专利权有效期内全部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直接代表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办理相关事务,专利权人无需再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 B.专利权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且未指定收件人的,则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最后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视为收件人
- C.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委托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
- D.请求人先后委托了多个代理机构,可以指定其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 A.甲以产品销售发票A1原件及产品使用说明书A2相结合证明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 B.乙以对比文件D1、D2作为证据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 C.丙以对比文件D1和对比文件D3相结合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 D.甲以对比文件D2和对比文件D3相结合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 A.企业甲和乙可以共同作为请求人,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
- B.企业甲和乙可以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为甲、乙分别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
- C.企业丙可以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D.企业丁由于未被专利权人刘某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或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律师函,故企业丁不能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A.2010年12月2日李某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B.2011年11月9日李某针对上述发明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C.2013年1月10日陈某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D.2015年10月8日刘某针对该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A.根据说明书中的实施例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即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某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
- B.删除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
- C.将权利要求1-2修改为制作转笔刀方法的权利要求
- D.删除权利要求1-2,将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
- A.合议组主审员是乙的近亲属
- B.合议组参审员是该发明专利权A在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
- C.合议组组长在乙请求宣告甲的另一项发明专利权B无效的案件中担任主审员,且该案审查结论是维持专利权B有效
- D.合议组组长在乙针对该发明专利权A的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担任主审员,且该第一次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结论是维持专利权A有效
- A.如果李某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则可以直接做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 B.如果李某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内容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该缺陷进行审查并向李某发出复审通知书
- C.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该发明明显是永动机,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可以以发明不具备实用性为由维持驳回决定
- D.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该发明明显是永动机,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直接撤销驳回决定,发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理
- A.依据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起针对发明专利权A的无效宣告请求,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 B.依据新的证据或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发明专利权A提起新的无效宣告请求
- C.针对已经做出的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D.针对已经做出的审查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 A.当事人可以自知道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B.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复议费
- C.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 D.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在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A.一般情况下,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送各种通知书和决定
- B.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的,专利局将作出公告送达
- C.自发文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未接收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的,专利局可以发出纸件形式的该通知书和决定的副本
- D.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日
- A.专利证书损坏的
- B.因专利权的转让发生专利权人名称变更的
- C.因专利权人更名发生专利权人名称变更的
- D.依据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权属纠纷的生效判决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的
- A.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 B.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 C.在产品说明书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
- D.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销售该产品
- A.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之前
- B.国家公布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
- C.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
- D.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
- A.由于乙制造销售产品X的期间在甲专利授权之前,因此无需向甲支付费用
- B.虽然丙是在专利申请公布前独自完成的发明,但也需向甲支付费用
- C.如果甲在2014年2月1日知道了乙的制造行为,其有权要求乙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行为
- D.如果甲在2014年2月1日知道了丙的制造行为,其诉讼时效为自2014年2月1日起两年
- A.陈某应当在2010年4月4日前提交该日本专利文献的译文
- B.陈某应当在2010年4月6日前提交该日本专利文献的译文
- C.陈某应当在2010年4月21日前提交该日本专利文献的译文
- D.陈某可以在2010年6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的当天提交该日本专利文献的译文
- A.甲和乙共有的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甲独自提出复审请求
- B.某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该申请的发明人提出复审请求
- C.申请人李某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
- D.申请人赵某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通知书不服提出的复审请求
- A.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
- B.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的
- C.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 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 A.2024年8月20日
- B.2025年1月18日
- C.2025年3月18日
- D.2025年5月19日
- A.评价报告可以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 B.只有专利权人有资格作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
- C.专利权评价报告仅涉及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
- D.请求人对评价报告结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