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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离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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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拟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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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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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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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龄
- 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 A.该案可能适用法国法
-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法律适用的立法,应驳回甲的起诉
- C.该案可能适用中国法
- D.我国没有关于赡养法律适用的立法,应适用我国法律
- A.父母不能行使亲权
- B.父母滥用对子女的人身照护权
- C.父母危害子女的财产
- D.父母有虐待、危害子女健康的行为
- A.甲(41周岁)于2010年丧妻,无子女,欲收养某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孤儿女童乙(4周岁)
- B.甲夫妇(均为33周岁)无子女,欲共同收养某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孤儿乙
- C.甲(42周岁)于2009年丧妻,无子女,欲收养某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孤儿男童乙(5周岁)
- D.甲是乙(15周岁)的伯父,甲结婚多年没有孩子,与乙的父母商量希望收养乙
- A.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B.结婚当事人的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须到男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C.乡(镇)人民政府
-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A.共同财产制
- B.分别财产制
- C.法定财产制
- D.约定财产制
- A.甲在结婚前首付20万元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甲,与乙结婚后共同居住并一起还贷,5年后甲乙离婚,则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B.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购买了一套房屋供其居住,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则该房屋应视为甲的父母对甲的赠与
- C.甲为了完成博士学业,瞒着丈夫乙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乙得知后非常气愤,到法院以甲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D.甲乙于2010年8月离婚后,2011年9月乙发现甲在离婚时隐瞒了曾在2009年3月购买彩票并中奖100万元的事实,乙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中奖所得的100万元
- A.自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 B.自违法结合之时起即为无效
- C.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间不发生姻亲关系
- D.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 A.宗亲
- B.配偶
- C.血亲
- D.姻亲
- A.扶养具有身份属性
- B.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 C.扶养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
- D.扶养具有时效性
- A.香港居民居住地
- B.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
- C.婚姻期间共同居住地
- D.婚姻缔结地
- A.财产法是其基本属性
- B.调整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
- C.调整对象具有身份性和伦理性
- D.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
- A.第一顺序继承人
- B.第二顺序继承人
- C.第三顺序继承人
- D.第四顺序继承人
- A.收养协议
- B.收养公证
- C.收养登记
- D.收养公告
- A.义绝
- B.和离
- C.七出
- D.呈诉离婚
- A.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B.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D.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A.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 B.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夫或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 C.因非日常需要对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 D.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给配偶带来损失的不予赔偿
- A.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 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 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 D.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律
-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A.劳役婚
- B.赠与婚
- C.掠夺婚
- D.聘娶婚
-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他近亲属
-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
-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 A.自然血亲
- B.拟制血亲
- C.旁系亲
- D.姻亲
-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 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 C.狭义的婚姻家庭法
- D.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 A.血亲的配偶
- B.配偶的血亲
-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 A.实现人口再生产
- B.组织经济生活
- C.维护社会治安
- D.文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