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
收养的拟制效力
- 7
-
自愿认领
- 8
-
自然血亲
- 9
-
事实婚姻
- 10
-
亲等
- A.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 B.弟、妹有负担能力
- C.兄、姐缺乏劳动能力
- D.兄、姐缺乏生活来源
-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 B.甲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甲的生母乙去世而消除
- D.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甲的生母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 A.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 B.尚在学校接受大学教育的成年子女
- 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D.大学毕业因未找到工作而没有收入的成年子女
- A.孤儿的监护人
- B.社会福利机构
- C.妇产医院
- D.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A.可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B.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 C.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D.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A.已生子女不去
- B.尝更三年丧不去
- C.贱娶贵不去
- D.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
- A.甲乙的拟制血亲关系从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
- B.乙若死亡,甲与乙的近亲属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
- C.乙若死亡,甲乙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
- D.甲与乙的近亲属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 B.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
-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 D.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 A.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 B.夫妻双方的非婚生子女
- C.妻子一方的子女
- D.丈夫一方的子女
- A.甲婚后背着妻子与初恋女友以夫妻名义同居
- B.甲听取父母对女友乙的看法,打消与乙结婚的念头
- C.甲要求妻子承担全部家务
- D.乙母要求甲交付10万元彩礼作为其同意甲乙结婚的条件,乙对此不予理睬,毅然与甲登记结婚
-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1年的
- A.2年
- B.1年
- C.6个月
- D.3个月
- A.由甲偿还
- B.由乙偿还
- C.以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 D.不用偿还
-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 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 C.狭义的婚姻家庭法
- D.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 A.拟制血亲是人为依法创设的
- B.拟制血亲以原来无血缘联系者为限
- C.拟制血亲和自然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 D.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
-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地法律
-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 A.收养协议
- B.收养公证
- C.收养登记
- D.收养公告
- A.男25周岁,女23周岁
- B.男22周岁,女20周岁
- C.男20周岁,女18周岁
- D.男18周岁,女16周岁
- A.我国《婚姻法》已建立了完整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 B.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C.我国《婚姻法》已明确建立了婚生子女推定制度
- D.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 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
- B.离婚自由是绝对的自由
- C.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关系本质的要求
- D.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
- A.必须采用公证形式
- 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C.可以采用鉴证形式
- D.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 A.社会法律基础
- B.社会道德基础
- C.社会经济基础
- D.社会文化基础
-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B.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 C.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尚未办理离婚登记
-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A.只有为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 B.有亲属关系的人未必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 C.家庭成员一般是近亲属
- D.家长、家属的称谓在我国具有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