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沈家本没有参与对清末商事法律的修订
- B.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临时约法采取总统制的共和政体
- C.北洋政府以判例和解释例作为法律的渊源
- D.辩护原则是清末司法改革过程中首次引进的刑事诉讼法原则
- A.谋杀夫之父母
- B.控告、咒骂父母
- C.殴打父母
- D.殴告丈夫
- A.南京临时政府
- B.南京国民政府
- C.北洋政府
- D.清末政府
- A.西周时期实行“附从轻,赦从重”的刑法原则
- B.亲亲相隐首次确立于西周时期
- C.西周在审判制度上“以两剂禁民狱”,所谓“两剂”就是两份买卖契约
- D.“七出”、“三不去”为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制度
- A.财政经济
- B.治安保卫
- C.公共卫生
- D.人民调解
- A.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 B.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 C.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 D.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 A.主任会议
- B.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 C.1/5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 D.人大主席团
- A.主席团
- B.常务委员会
- C.各专门委员会
- D.本级人民政府
-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 B.未经批准三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 C.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D.丧失行为能力的
- A.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学者西耶士首次提出的
- B.近代主权理论是在论证王权的绝对性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 C.人民主权观念是在经历君主权力衰落之后得以最终确立
- D.美国联邦党人在人民主权观念发生重大转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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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规范的特点有( )。
- A.内容的政治性
- B.效力的最高性
- C.立法的原则性
- D.实施的可操作性
- A.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
- B.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处理所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
- C.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考评本院法官的有关工作
- D.专门人民法院设立必要的审判庭及必要的其他机构
- A.被告方律师的推理是归纳推理
- B.被告方律师的推理是类比推理
- C.法院判决前后不一致,这是审判不公的表现
- D.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法院判决虽前后不一致,但在合法性上并无不当
- A.限制行为能力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
- B.无效的合同关系
- C.政党、社团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 D.奴隶主对奴隶之占有使用的关系
- A.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 B.表述法和法律规范内容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 C.并不是所有的法都表现法律条文形式
- D.同一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 A.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 B.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 C.《婚姻法》对“养老抚幼”的道德规范在法律上予以认可
- D.律师协会制定律师执业规范
- A.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坚持历史唯物主义
- B.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科学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 C.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实现了法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 D.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阐明了法的阶级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 A.法的作用实质上就是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和态度通过国家权力加以推行和实现
- B.法律能否承担起立法者赋予它的功能,从根本上说,这取决于生产关系或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
- C.由于法律的规定具有明确性,其指引作用都是确定的
- D.法的评价作用也可以没有国家强制力的约束
- A.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 B.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 C.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 D.解放战争时期
- A.“五五宪草”
- B.《中华民国约法》
- C.“天坛宪草”
- D.《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 A.商行为
- B.商业登记
- C.商法总则
- D.各种之债
- A.强盗罪
- B.谋反罪
- C.坐赃罪
- D.不孝罪
- A.宪政编查馆
- B.考察政治馆
- C.礼学馆
- D.修订法律馆
- A.都察院
- B.提刑按察司
- C.六科给事中
- D.清吏司
- A.审刑院
- B.审官院
- C.考课院
- D.推勘院
- A.受所监临财物
- B.受财不枉法
- C.坐赃
- D.窃盗
- A.北魏
- B.北齐
- C.北周
- D.隋朝
- A.辟举
- B.察举
- C.荐举
- D.诏举
- A.德主刑辅
- B.德本刑用
- C.明德慎罚
- D.明刑弼教
- A.元朝实行“附会汉法”、“礼法合一”的立法指导思想
- B.元朝中央最高的行政机关是中书门下
- C.元朝创立了“八股文”这一科举考试形式
- D.元朝《元典章》首次创立了六部分篇的法典编纂体例
- A.《盗法》
- B.《具法》
- C.《捕法》
- D.《杂法》
- A.《法经》
- B.《九章律》
- C.《吕刑》
- D.《禹刑》
- A.①②③④
- B.②③④
- C.①②③
- D.①③④
- A.非法侵犯
- B.非法侵害
- C.非法伤害
- D.非法搜查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B.国家主席
- C.中央军事委员会
- D.国务院
- A.预防制
- B.追惩制
- C.核准登记制
- D.备案核准制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D.最高人民法院
- A.公共财产
- B.公有财产
- C.国有财产
- D.集体财产
- A.1988年宪法修正案
- B.1993年宪法修正案
- C.1999年宪法修正案
- D.2004年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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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属于( )。
- A.营利性结社
- B.非政治性结社
- C.政治性结社
- D.人民团体
- A.甲出生于A国,父母都为定居A国的中国公民;A国的国籍取得实行出生地主义原则
- B.乙出生于B国,父母都为定居B国的中国公民;B国的国籍取得实行血统主义原则
- C.丙出生于中国,父母都为定居中国的无国籍人
- D.丁出生于中国,母亲为中国公民,父亲身份不明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C.国务院
- D.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 A.主任
- B.主任和副主任
- C.主任或者副主任
- D.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 A.基层人大选举
- B.居民推荐
- C.基层人民政府任命
- D.居民选举
- A.委员长
- B.委员长、副委员长
- C.委员长会议
- D.全体会议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B.国务院总理
- 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 D.国务委员
- A.1名至3名
- B.1名至5名
- C.2名至3名
- D.2名至5名
-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
- 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
- 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
- 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 D.最高人民法院
- A.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促进作用
- B.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
- C.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 D.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
- A.法律条文由法律规范体现出来
- B.一个法律规范对应一个法律条文
- C.一个法律规范不能包括在几个法律条文中
- D.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包括几个法律规范
- A.法有赖于国家,国家也有赖于法
- B.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体现了国家与法也有矛盾和冲突的一面
- C.法的形式和法律制度直接受国家形式的影响
- D.现代国家各方面的活动都受法的制约
- A.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
- 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 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 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 A.法律事件
- B.单一的法律事实
- C.事实构成
- D.事实关系
- A.《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上有关免责的规定
- B.法律责任被免除,说明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不合法,但是合理
- C.时效免责是指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超过一定期限,违法者将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 D.在我国有些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这也是不诉免责的体现
- A.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 B.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容许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 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 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 A.行政法
- B.宪法
- C.法律
- D.行政法规
-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的监督
- B.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
-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撤销
- D.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 A.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 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 C.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 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 A.法律规范通过配置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 B.法律的评价作用的特点在于,它是用法律的规范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标准来评判人们的行为,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其标准和核心是合法或不合法,违法还是不违法
- C.法律之所以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
- D.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主要体现着法律的社会性,因此,在本质上与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是矛盾的
- A.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所决定的
- B.我国是“一元”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立法体系。因此,在我国不存在“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 C.法制统一的前提和基础是宪法,只要严格遵守和维护宪法,就能保证法制的统一
- D.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这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原则
- A.程序性的属性
- B.连续性的属性
- C.规范性的属性
- D.效率性的属性
- A.法学体系是法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
- B.在一个国家中,法学体系一般只有一个,而法律体系会有数个
- C.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的范围广泛
- D.法学体系是法律体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