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A公司是于1997年3月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是各种照明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凭着掌握的新型感光材料技术,上市时大获成功,前景看好。但好景不长,随着市场竞争加剧、技术普及、管理手段落后,2002年、2003年连续两年亏损,被中国证监会“ST”处理。2004年11月,A公司经营仍无起色,为保住上市资格,在董事长孙某授意下,财务部经理周某指使财务部的员工通过伪造销售发票和凭证,夸大收入,使公司业绩由亏变盈。

 A公司财务部员工李某是2003年7月从某财经大学本科毕业后被招聘到该公司从事辅助成本核算工作的,该同志平时工作认真,勤于钻研,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公司的现状,他通过对历年财务资料的分析,发现成本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于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两点建议:(1)加大对技术革新的投入;(2)采用车间、班组责任成本控制。董事会经研究采纳李某的建议,实施后;产品成本大幅度下降,2005年当年实现盈利1503万元。

 2006年1月,在A公司董事长孙某的主持下,对公司内部人员分工作了调整,鉴于李某的工作表现,提拔其为财务部经理。原财务部经理周某被提拔为公司副总经理。

 2006年9月,A公司爆出了一件重大贪污案件。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王某,利用内部制度中“销售货款由销售部负责回笼”的规定,通过伪造销售发票、支票等手段,先后贪污公司资金100多万元。事发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组成工作组进驻A公司,对王某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A公司夸大收入的情况也浮出水面,A公司董事长孙某、副总经理周某、王某被逮捕。

 在法庭上,董事长孙某为自己辩护称:自己在公司中主管生产,对财务和销售环节并不了解,不应对公司财务造假和王某的贪污情况负责。副总经理周某为自己辩护称:自已是在董事长的授意下,虚夸公司收入,是迫不得已而为之,不应该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董事长孙某授意财务部经理夸大收入、变亏为盈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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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8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2009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作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金陵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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