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

某法人企业总机构在北京,在长春、成都分设两个二级分支机构,2014年长春分机构收入、工资、资产分别是80万元、30万元、40万元;成都分机构收入、工资、资产分别是60万元、40万元、60万元;2014年一季度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160万元,长春分支机构一季度预缴所得税税款为(  )万元。

  • A.37.60
  • B.67.2
  • C.75.2
  • D.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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