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就购买一批化妆品进行磋商,A公司在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的售货确认书为准。B公司在接到A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于是,2006年10月1日,B公司按照双方往来传真中的要求,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总额10%的定金,但A公司以该定金金额是以较低的价格条件计算的,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后A公司与B公司再次进行协商,明确了价格条件。同时补充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化妆品200箱,每箱金额为100元,货款总额为2万元,由A公司负责代办托运,货到后的10日内B公司付清除定金之外的其余货款,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A公司委托大华公司运输,大华公司因业务繁忙,逾期才将货物运达B公司,且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雨淋致化妆品损失。为此,B公司拒收全部化妆品,并拒绝向A公司支付货款,同时要求A公司和大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A公司认为该违约责任及损失是由大华公司造成的,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遂将A公司和大华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查明:B公司发生的化妆品损失为5000元;B公司还曾向A公司购买电视机,电视机货款1万元尚未到期;大华公司曾向银行申请贷款,A公司为大华公司银行贷款的保证人,现银行贷款已经到期,大华公司尚未偿还。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谁应当对B公司的化妆品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如果A公司在B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向B公司发货,该买卖合同是否生效?B公司已经支付了定金,就该合同纠纷是否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3)B公司欠A公司的电视机款可否与A公司的债务相抵销?为什么?(4)银行对大华公司的到期贷款应如何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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