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通知,视为受理和接收。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或省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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