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规定,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 )。
公共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应当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除重要节假日和重大的庆祝活动外,关闭景观照明。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公共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可以适当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但不接受个人举报。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各自自行独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没有纳入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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