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

下列情形中,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犯是(  )。

  • A.李大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指挥该犯罪
  • B.张小猛,受人胁迫加入某盗窃集团,为该集团“后勤部人员”
  • C.胡二麻,某抢劫、抢夺集团的“军师”,集团的每次犯罪均由其组织、策划,但其从未亲自参与
  • D.郭仁靖,受“老大”邸某约请与另外4人一起参与殴打廖某,打了两拳即离开,之后邸某等人竞将廖某殴打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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