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①③④
- B.①②③⑤
- C.①③④⑤
- D.①②③④⑤
- A.①③④
- B.①④
- C.②③④
- D.①②③④
- A.①②③
- B.③④
- C.①③④
- D.①②③④
- A.①②④
- B.②④
- C.①②③
- D.①②③④
- A.①③④
- B.②④
- C.②③④
- D.①②③④
- A.保监会依法受理的信访事项
- B.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的信访事项
- C.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不予受理,但转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处理的信访事项
- D.保险行业协会处理事项
第9—12题为套题: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三支柱之一,中国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就非常重视偿付能力监管,并于2003年初发布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简称1号令)。2008年7月10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简称《管理规定》),并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1号令同时废止。《管理规定》从偿付能力评估、报告、管理、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我国新时期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下表是×年×月×日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部分相关数据: ×年×月×日 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数值 认可资产46000 认可负债41000 实际资本 最低资本 3000 偿付能力充足率 《管理规定》首次引入了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的概念,它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我国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一个关键指标,这种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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