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6日6时左右,灌云县高级中学尚二年级(30)的仇某参加所在班级组织的跑步时摔倒在地,被送至灌云县人们医院进行抢救,病史录中载明“跑步跌倒后十余分钟,由老师用汽车于6:25送人至本院……于7:30宣布死亡。诊断:猝死(院外死亡)。”2013年1月24日,仇某父母(乙方)于灌云县高级中学(甲方)签订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确定乙方之子仇某是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甲方对其的死亡无任何责任,鉴于其为在校学生,乙方家庭生活困难,甲方出于人道援助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150000元。乙方及其近亲属不得就仇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乙方已从甲方领取150000元。另查明:灌云县高级中学所在省教育厅作为投保人在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将保险费缴纳至人保江苏省分公司,被保险人为江苏省范围内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包括小学、中学等),其中人身伤害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0000元,事故在该险种保险期内。
还查明:仇某的监护人作为投保人为仇某在人保灌云县支公司投保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责任重若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7500元。
问题:
(1)人保灌云支公司是否应向仇某父母支付7500元的保险金?说明理由。
(2)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是否应按照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说明理由。
(3)若甲乙协议的费用无法弥补仇某父母损失,仇某父母是否有权请求人保江苏省分公司赔偿保险金?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