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防止超额保险
- B.避免不当得剩
- C.控制道德危险
- D.增强安全保障
- E.最大程度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 A.没有指定受益人
- B.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 C.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 D.因受益人的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
- E.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没有其他受益人
2014年9月30日,甲公司在乙人财保险公司为其林木投保森林火灾保险。乙分别出具三份保单,保单编号为PMPP007、PMMP008、PMMP009,保险年限一年 (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29日),保险费为900972元。保险单出具后。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仅支付了小部分保险费,尚欠700000元。乙于2015年10月22日向甲公司发送书面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要求甲于2015年12月31日前清缴保险费。次日,甲公司向乙出具承诺书,承诺分两期支付完毕。
问题:
(1)甲乙双方能在森林火灾保险合同中约定哪些基本危险?
(2)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3)在甲方未按承诺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乙方可向法院主张哪些权利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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