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通达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5年9月以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2005年9月,董事长李某授意该企业出纳将收到的下角料销售款180000元不计入收入账,另行记入“账外账”,用于董事长日常应酬。

 2.2005年12月,公司因产品滞销,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李某指使会计部主管在会计报表上作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刃万元的目标。会计部主管遵照办理。

 3.2006年1月,聘请长江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报表审计,公司董事长李某以延聘和提高审计报酬为条件,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但遭到注册会计师的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现行会计、金融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会计法》规定,该公司董事长李某授意出纳将下角料销售款记入“账外账”属于什么违法行为?如尚不构成犯罪,除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可对单位及有关人员怎样处罚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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