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国有企业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2 400 000元,其中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尚有2001年未弥补的亏损60 000元;

(2)缴纳税收罚款和滞纳金共10 000元;

(3)国库券利息收入20 000元;

(4)支付非公益性捐赠80 000元;

(5)收到股利收入60 000元:

(6)罚款收入5000元。

要求:请逐一判断上述各项是否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调整项目,并分别说明调整或不调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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