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公司为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7月份发生如下交易和事项:

(1)7月2日,从乙公司购入N材料,金额为151000元,增值税税额25670元,款项尚未支付。

(2)7月10日,从丙公司购入不需要安装R机器设备,设备货款为467000元,增值税税额为79390元,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3)7月18日,以银行存款支付车间固定资产修理费3000元。

(4)生产车间本月领用N材料43430元用于生产W产品。

(5)计提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179953元。

要求:

(1)请编制业务(1)的会计分录。

(2)请编制业务(2)的会计分录。

(3)请编制业务(3)的会计分录。

(4)请编制业务(4)的会计分录。

(5)请编制业务(5)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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