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甲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该公司2014年7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对外销售甲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4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8000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并存入银行。该批商品的成本为250000元。

(2)通过银行转账向红十字会捐赠5000元。

(3)计算分配本月应付职工工资共计110000元,其中产品生产人员工资80000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30000元。

(4)计提本月生产设备折旧50000元,管理用设备折旧8000元。

(5)将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2000元,增值税额为13940元。出售日,该设备原价为100000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9400元,未提取过减值准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逐笔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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