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甲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该公司2012年发生以下业务。

(一)销售甲产品一批,该批产品的成本16万元,销售价格40万元,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6.8万元,产品已经发出,提货单已交给买方,货款及增值税尚未收到。

(二)当年分配并发放职工工资40万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24万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8万元,企业管理人员工资8万元。

(三)本年出租一台设备,取得租金收入8万元。

(四)本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8万元,其中计入制造费用的固定资产折旧5万元,计入管理费用的折旧2万元,出租设备的折旧1万元。

(五)用银行存款支付销售费用1万元。

(六)在本年年末的财产清查中发现账外设备一台,其市场价格2万元,经批准转作营业外收入。

计算该公司2012年下列项目的金额。

(1)营业收入为(  )元。

(2)营业成本为(  )元。

(3)营业利润为(  )元。

(4)利润总额为(  )元。

(5)净利润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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