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12月份发生下列有关应交增值税的经济业务:

(1)购进生产用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其买价为500 000元,增值税为85 000元,同时支付供应单位代垫运杂费25 000元(其中运输费20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价税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2)收购免税农产品一批,用于产品生产,收购价120 000元,产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付。

(3)销售产品一批,计销售收入1 200 000元,增值税204 000元,价税款收存银行。

(4)向其他单位捐赠产成品一批,成本80 000元,计税销售价100 000元。

(5)在建工程领用生产材料一批,成本30 000元。

(6)以银行存款上交本月增值税100 000元。

(7)计算月末未交或多交增值税,并进行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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