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根据所给的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某企业2008年9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事项(为了简化不考虑税收因素):

(1) 采购员张同预借差旅费900元,以现金支付。

(2) 向A公司购入甲材料300千克,每千克50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3) 企业购入材料一批,买价80000元,增值税额13600元,对方代垫运费1600元(运费的增值税略)。货款、运杂费和增值税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尚未入库。

(4) 根据本月“发料凭证汇总表”,分配材料费:基本生产车间生产产品领用材料70000元,基本生产车间一般耗用材料986元,行政管理部门领用材料2800元,在建工程领用材料35000元。

(5) 计提本月固定资产折旧,其中:基本生产车间22000元,行政管理部门8000元,专设销售机构1600元。

(6) 向B公司购入乙材料400千克,每千克40元,货款尚未支付。

(7) 提取本月福利费,其中:基本生产车间生产工人3220元,基本生产车间管理人员644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2254元,福利部门人员805元。

(8) 本月仓库发出甲材料2100千克,每千克50元,计105000元,发出乙材料1100千克,每千克40元,计44000元。发出材料合计149000元,均用于产品生产。

(9) 以银行存款偿还A公司货款10000元,偿还B公司货款20000元,合计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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