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第 41 题 伊犁某公司2010年12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1日,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4 000元;

(2)2日,办公室小张去乌鲁木齐出差,经主管批准,预支差旅费1000元;

(3)3日,出纳员将当日收到的现金4 500元送存银行;

(4)10日,小张出差回来,报销差旅费700元,剩余的预支差旅费300元归还;

(5)12日,公司销售部门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喀什某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4000元,增值税税额4 080元,预计一周后收到货款,另外,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及其他杂费1 800元;

(6)18日,公司接到银行收到喀什某公司账款的通知,货款已收妥入账;

(7)20日,公司计划向A企业订购一批产品,货款23 400元(内含增值税税额3 400元)按订货合同规定,公司应向A企业预付订购产品货款的21%,预付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8)25日,收到A企业发来的产品,已全部验收人库,并用银行存款将所欠款项付讫;

(9)28日,公司2009年计提B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6 800元,确认坏账损失;

(10)31日,公司对应收c公司的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其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400 000元,根据C公司的实际状况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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