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第 41 题 新海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3月份发生了以下经济业务:

(1)1日,采购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8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价款已用银行存款付讫;

(2)2日,生产车间领用原材料,材料成本为30 000元;    --

(3)3日计提2月份生产车间工人的工资15 000元;

(4)3日计提2月份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9 800元;

(5)10日,企业购人生产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 000元,货款尚未支付;

(6)15日,从银行提取现金24 800元,支付生产车间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工资;

(7)20日,从银行取得为期6个月的贷款760 000元;

(8)31日,企业销售出一批产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20 000元,增值税税额20 400元,收到货款并存入银行;

(9)31日,上述业务(8)中销售的一批产品成本为84800元;

(10)3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本月10日购买的生产设备价款117000元。

要求:请分别根据每笔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1.业务(1)会计分录:

2.业务(2)会计分录:

3.业务(3)会计分录:

4.业务(4)会计分录:

5.业务(5)会计分录:

6.业务(6)会计分录:

7.业务(7)会计分录:

8.业务(8)会计分录:

9.业务(9)会计分录:

10.业务(10)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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