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5年8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05年9月,该合伙企业与大地公司签一买卖合同,大地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地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隆发水果批发行是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货币两万元出资,乙以实物作价一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一万元出资。推举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并规定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的每份合同,均需经三位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该合同无效。

 企业设立后,持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认为该企业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开立基本户,只能开立一般户。该企业无奈,找到另外一家专业银行,才予办理开立基本存款户手续。

 为了及时抓住商业机遇,甲未经乙、丙同意就与A公司签订了一单购买5万元水果的合同,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A公司不知道该企业的内部规定。合伙企业开出面值5万元、6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给A公司抵付货款。丁、戊二位作为该票据的保证人,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并签章。

 A公司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B公司,但将“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两部分内容填反了。B公司未发现该错误,又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予以拒绝。C公司找合伙企业付款,才发现合伙企业已经申请清算。清算时发现:

 (1)该企业由合伙人丙担任会计和出纳,但丙从未取得会计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2)合伙企业的资产全部变现后价值为3.8万元;发生清算费用0.6万元,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共1.5万元,欠交税款0.8万元,欠其他债务7万元(含开给A公司的5万元汇票);

 (3)甲合伙人个人尚有存款2.1万元,乙合伙人还有部分股票价值1.4万元;

 (4)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各合伙人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摊的比例。

 C公司要求丁、戊两位担保人支付票据款项。丁认为票据背书签章错误,故无效;自己不承担保证责任。戊认为自己只对A承担保证责任,且只承担票据款项50%的份额责任。

 要求:根据<票据法)和(会计法)等法律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第一家银行拒绝合伙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理由是否成立?

 (1)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提示付款期是多少?

 (3)银行拒绝向C支付票据款项,是否正确?

 (4)C在被拒绝付款后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5)丁、戊两位担保人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若戊付款后,戊又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

 (6)合伙企业财务人员的任用及职责分工是否合法?

¥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