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00年某个体户与某镇政府签订了对1 000亩荒滩承包经营50年的合同,并规定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10万元。2003年底镇政府要求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增加到30万元,否则终止承包合同,李某不同意。镇政府于2004年3月20日单方撤销了该承包合同。2004年3月28日李某知道了这一事实,2004年5月22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5月27日上级机关发出受理通知,并向李某收取5 000元复议费。李某收到通知后处于等待状态,7月10日李某尚未等到复议决定,便决定向法院提出起诉。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该纠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2) 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否有效?

 (3) 李某于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应受理?

 (4) 复议机关收取复议费是否应该?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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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1年2月26日向全国12家A设备供货商发出关于以招标方式购买A设备的信并对A设备的基本性质、质量、技术标准和供货时间作了原则性要求。

 乙公司等12家供货商于4月15日参加了甲公司购买A设备的招标会,并于当日投标。乙公司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向甲公司提供A设备3台,每台价格64万元;

 (2) 所提供设备的产地、规格、质量、性能及主要技术参数;

 (3) 乙公司于2001年6月10日前将3台A设备运到甲公司所在地;

 (4) 甲公司开箱验货后认为符合要求,则当即一次性支付80%的货款;

 (5) 剩余20%的货款在甲方试用设备期满后,于6月25日一次结清;

 (6) 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标的15%支付违约金;

 (7) 若乙公司中标后因未能按期供货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每日按总标的5%支付赔偿金。

 4月22日乙公司收到中标通知,甲公司希望乙公司如期履行标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6月10日乙公司将2台A设备运往甲公司,甲公司按实收设备价格的80%开出银行汇票支付货款,乙公司提出应按3台设备价格的80%支付,甲方予以拒绝。

 6月13日乙公司将剩余1台A设备运往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一次结清所有余款,并由甲公司负担设备的运费。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关于付清全部设备款项的要求不合理,至于运费问题因事先标书中未说明由哪一方负担,可以协商。

 全部设备试用合格后,甲公司于6月25日补付3台设备20%的余款时,要求乙公司同时向甲公司支付因延期交货的违约金。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要求属无理要求,乙公司虽有一台设备延

期交货,但未给甲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分别在什么时间生效,要约人、承诺人分别是一方?并说明理由。

 (2) 6月10日甲方拒绝乙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3) 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 如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运费应由哪一方负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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