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公司是乙有限责任公司下设的一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2005年3月甲公司向A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A银行以甲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拒绝办理。乙有限责任公司在B银行已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但为了结算方便又在C银行申请开立另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丙是乙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员工,拟准备在D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将他在证券公司的证券结算资金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乙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在与丁某的业务交往中将其结算账户出借给丁某。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A银行以甲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拒绝为甲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 乙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的用途有哪些?

 (3) 乙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又在C银行开立另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说明理由。

 (4) 丙能否在D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丙在证券公司的证券结算资金能否存入该个人银行账户?

 (5) 对于乙有限责任公司出借其账户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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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一并推选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并同时规定甲代表该合伙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标的超过5万元的,必须事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工商部门对该合伙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况:

 (1) 该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共2万元,其中丁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收益分配比例,甲认为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与A公司签订价值6万元的购销合同,A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内部对甲的权利限制。乙、丙、丁认为甲违反了内部规定,该合同无效。

 (3) 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C的债权提供担保。乙认为无法继续与甲合作,便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B,其他合伙人认为乙事先未征求他们的意见,该转让无效。

 (4) 丙的出资是当初向B借入的资金,且一直未归还,B要求自己代替丙行使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 为了加强合伙企业的管理,一致同意指定丁为该合伙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丁为工程师,虽然未从事过会计等相关管理工作,但拥有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6) 丁因病去世,丁的儿子认为自己作为丁的法定财产继承人, 自然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且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指出该合伙企业出现的以上情况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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