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北京的甲公司和上海的乙公司于2002年4月1日在天津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在2002年5月1日之前在天津向乙公司交货,乙公司在5月 10日前付款。4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但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经交涉无效后,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 甲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前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2) 甲公司可以在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3) 如果乙公司对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拒绝执行的,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有多长?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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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5年来,尚无亏损记录,盈利水平不断上升,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8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占股本总额15%的股份。为了进一步提升甲公司的竞争实力,经股东大会代表7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兼并A公司,收购A公司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在收购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

 (1) A公司为了购买物资开出面值1000万元的商业汇票给B公司支付货款,该票据尚未到期,乙、丙两单位作为该票据的担保人。B公司提出要求A公司提前支付票款,否则到A公司被甲公司兼并后,A公司主体不存在,该票据的付款义务人不明确。

 (2) A公司负责存货核算的李会计因病不能工作,影响了A公司被兼并前的财产清查和相关会计工作,又不能亲自办理会计移交手续。A公司指定他人代理办理移交手续,但又不知道如何界定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票据法》和《会计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关于兼并A公司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收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是否合法?A公司转让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是否合法?

 (2) 乙、丙作为票据担保人,如何办理保证手续?

 (3) B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支付票款,理由是否成立?

 (4) 若A公司到期不能付款,B公司可行使哪些权利?

 (5) A公司的李会计应如何办理会计工作临时交接手续?交接前后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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