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转账支票,其他记载事项填列正确、齐全,只有金额一项书面授权甲公司供销科长进行补记,且规定补记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购货金额。实际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货金额为5万元,供销科长补记金额为7万元。乙收到该支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丙,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记录正确,但未注明日期,该支票出票日为5月22日,丙于5月29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甲以该票据金额属代理人越权为由拒绝付款,丙向乙行使迫索权,乙以背书记载事项不全、背书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甲拒付,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否充分?

 (2) 该票据纠纷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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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 2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6月1日,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1 000万元,甲公司于6月30日前交货,交货地点在乙公司位于C市的生产车间;乙公司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若甲公司的精密机床有质量问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乙公司交付违约金。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丙企业为其提供保证。6月20日,甲公司与丙企业签订保证合同,合同未就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做出约定。6月21日,乙公司还以公司董事长王某的一祖传古董(估价为100万元) 为甲公司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6月22日将该古董交付于甲公司。

 其后,甲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床,但乙公司未能如约清偿货款。甲公司因此直接要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货款的保证责任。丙企业主张: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对未获实现的债权再请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责任。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后为防止纠纷扩大,甲公司只好先通过拍卖古董实现质权,再请求丙企业清偿剩余未获实现的货款债权,丙企业履行了清偿义务。

 随后,在机床使用过程中,乙公司发现机床质量存有问题,与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致使乙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给其造成损失100万元。乙公司遂向C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由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0万元。甲公司在答辩中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于交货日前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属于行使什么权利?

 (2) 在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丙企业应承但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简要说明理由。

 (4) 丙企业关于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 乙公司就合同纠纷向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6) 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公司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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