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08年1月9日,甲公司向乙签发一张转账支票,金额为20万元,丙银行为付款人。但是该张支票上没有记载收款人的名称。后经甲公司授权,乙将该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予以补记。 2008年1月10日,乙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但是此时该支票账户上只有18万元。丙银行于是对该支票作出退票处理,并对甲公司罚款12 000元。乙向其好友丁咨询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丁建议乙向甲公司索赔5 000元赔偿金。

 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该支票的出票日期1月9日应当如何记载?

 (2)该支票的收款人由乙补记,该支票是否有效?

 (3)乙可否要求丙银行对该支票支付现金?

 (4)丙银行的罚款决定是否正确?

 (5)丁的建议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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