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第 59 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5月18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甲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于5月25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6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3)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丙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第 57 题北方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3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外购用于生产A型小汽车的钢材一批,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该发票当月已经通过认证。 

(2)外购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一批,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当月已将该批建筑材料用于办公楼装饰。 

(3)外购用于生产A型小汽车的配件一批,价款已付,从供货方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供货方于3月16 E1将该批配件发出,但该企业本月未到税务机关认证发票。 

(4)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甲汽车销售公司销售A型小汽车一批,已收到全部车价款(含增值税)760.5万元,给购车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将“提车单”交给购车方自行提货。3月31日购车方尚未将该批车提走。 

(5)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甲汽车销售公司销售A型小汽车一批,车价款(不含增值税)为300万元。该企业已将该批汽车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3月31日该企业尚未收到该批车款。 

已知:A型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企业计算的3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760.5÷(1+17%)X17%-(18.7+3.4+51)=37.4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该企业3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的错误之处; 

(2)计算该企业3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3)计算该企业3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 

¥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