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A、B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2004年5月1日,A企业委托 B企业销售甲商品,委托红星公司加工汽车轮胎40个,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8 000元,加工费用1 600元,建新公司加工轮胎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 600元。7月10日企业将轮胎提回后投入生产(加工费及B公司代交的消费税均未结算),生产出10辆汽车于8月5日全部售出,售价为每辆40 000元,货款未收到。8月10日实际交纳汽车消费税,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 8%。

 要求:代A公司就上述业务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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