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第 46 题汇丰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7年1~3月发生如下业务:

(1)1月8日,汇丰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3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210 000元。

(2)2月12日,汇丰公司向明远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4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8 000元;汇丰公司已收到明远公司支付的货款468 000元,并将提货单送交明远公司;该批商品成本为180 000元。

(3)3月6日,汇丰公司向环宇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500 000元,增值税额为85 000元;汇丰公司收到环宇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585 000元,期限为2个月该批商品已经发出,汇丰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2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360 000元。

要求:

作出汇丰公司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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