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境内工业企业(居民企业)2016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收入4500万元,与收入配比的销售成本为190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700万元,税金及附加80万元。

(2)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与其对应的其他业务成本为100万元。

(3)销售费用150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8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万元。

(4)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5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

(5)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包括向非金融机构(非关联方)借款1年的利息支出50万元,年利息率为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6)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包括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5万元,工商局罚款1万元,通过市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20万元。

(7)投资收益18万元,其中包括从直接投资的境内非上市的居民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17万元(该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和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

已知:该企业2016年度会计利润628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57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该企业2016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3)计算该企业2016年度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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