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张某、李某和赵某经过协商,准备注册成立以电脑销售为业务的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等三人初步拟定的公司章程要点包括:(1)甲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2)张某以专利权作价出资20万元、李某以房产作价出资18万元、赵某以现金出资12万元;(3)注册资金分期缴纳,以赵某的现金12万元作为首批出资;(4)鉴于公司规模较小,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5)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6)股东所持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甲公司设立后经过一段时间经营后在2010年7月发行公司债券,按照募集办法的约定,公司债券为1年期,发行额为1000万元,在2010年12月31日时支付一半的本金和利息,2011年8月时还本并支付剩余利息,甲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的净资产额为12000万元,尚有以前年度已发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1000万元。公司债券依法如期募足,但在2011年8月时未按照约定支付债券持有人本息,该本息在2012年3月1日时才予以支付。甲公司准备在2012年4月1日再次发行公司债券。2012年5月1日,甲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工商银行借款1200万元。股东张某、李某、赵某对借款事项各提出以下主张:张某认为可以分别向本市新华区的胜利桥支行与长风街支行贷款600万元;李某认为若分别贷款600万元,贷款发放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赵某认为所得贷款可以进行期货买卖或者投资房地产。要求:结合公司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分别说明理由。(2)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甲公司约定股东所持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2010年7月发行公司债券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5)甲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其2012年发行公司债券?并说明理由。(6)股东张某、李某、赵某对借款事项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