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广州市甲家具厂设计了一种款式新颖的家具,投放市场后销路很好,许多厂家相继仿制。为了维护本厂的利益,该厂于当年2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广州”牌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其申请注册期间,乙木材厂仍继续生产与甲家具厂样式完全相同的家具,并使用了“广州”商标(仅文字相同,图案、字形均不相同)。甲家具厂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申请。4月10日,商标局驳回甲家具厂的商标注册申请。甲家具厂收到驳回通知后,经研究于5月10日提出申请复审。同时,乙木材厂得知甲家具厂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更无顾忌,继续进行生产。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商标局驳回甲家具厂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2)在5月10日甲家具厂申请复审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3)甲家具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的保护权益请求是否应予受理?说明理由。

(4)乙木材厂在甲家具厂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是否可以继续生产带有该种商标的产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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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一家建筑公司,某日承建了一项大型的玻璃幕墙安装工程,为了顺利完成工程,2013年1月25日,甲公司与乙租赁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处租赁一台大型的吊装设备,租赁期间为2013年2月1日~2013年5月1日,租金为10万元,乙公司不收取押金,但甲公司应在起租日时开出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了经建设银行承兑的汇票,汇票金额为10万元,乙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器设备。2013年5月1日,由于安装工程尚未结束,甲公司仍继续使用该设备,乙公司对此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2013年6月1日,安装工程结束,甲公司将设备运至乙公司,乙公司认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3个月,租赁期满甲公司未归还设备,租赁期限应相应延长3个月,甲公司提前归还设备,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3年3月1日,乙公司为支付丙贸易公司的办公用品款,将甲公司为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中,乙公司在票据背面仅签了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没有作其他的记载。

经查:丙公司系由A、B、C三名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50万元,其中:A以现金人民币50万元出资;B以房屋折价人民币40万元出资;C以办公设施折价人民币60万元出资。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又吸纳D成为股东,D以60万元现金出资。后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和审定,在公司成立时,A出资的现金如数到位;C出资的办公设施实际价值只有人民币15万元。

要求:根据上面所述事实并结合《票据法》、《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晚时间是哪天?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甲公司继续使用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丙公司股东如何承担出资价值不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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