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中外合资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

万元,境内会计利润600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期间费用中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以管理费用形式支付给母公司费用30万元;

(2)营业外支出106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100万元,直接捐赠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23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

(4)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

(5)投资收益中含从证券基金投资公司分回的68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计算:

(1)该企业2013年度境内所得的应纳所得税税额。

(2)该企业2013年度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3)该企业2013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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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北京朝阳华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公司)与北京雪祥自动化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祥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华洋公司向雪祥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华洋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雪祥公司,雪祥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华洋公司与北京某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该运输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雪祥公司。8月1日,运输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雪祥公司,雪祥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华洋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听雪祥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雪祥公司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随即通知运输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雪祥公司中止交货,要求雪祥公司提供担保;雪祥公司相关负责人告知华洋公司:“本公司资金链正常,流动资金充足,完全可以履行付款义务,请不要道听途说”,华洋公司未予以理睬,仍然要求其提供担保,不但如此。华洋公司还与另外一家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了买卖合同,将剩余的30台精密仪器全部出售给贸易公司,8月26日,华洋公司通知运输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该贸易公司,当天该贸易公司收到该批货物,由此致使华洋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雪祥公司以先签订买卖合同为理由要求该贸易公司返还该批货物,同时要求华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合同法》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雪祥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简要分析理由。

(2)华洋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分析理由。

(3)华洋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买卖本属于雪祥公司的30台精密仪器的合同是否有效?简要分析理由。

(4)雪祥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贸易公司返还该批货物?简要分析理由。

(5)雪祥公司可否要求华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简要分析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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