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13年7月1日,A、B两公司签订了-份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3年7月1 5日向B公司交付全部货物,交付地点为B公司仓库;B公司在验货合格后10日内-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任何-方如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B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A公司辩称:没有按时交货是因为当地7月10日发生严重泥石流灾害,道路被中断,货物无法及时运送;而且,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时,B公司可否行使不安抗辩权?说明理由。

(2)泥石流灾害发生后,A公司若想免除其违约责任,应采取哪些措施?

(3)如果在201 3年7月12日A公司将货物交付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泥石流导致货物毁损,则损失由谁承担?此时运输公司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运费?说明理由。

(4)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该货物需要运输,A公司于201 3年7月12日将货物交付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泥石流导致货物毁损,则损失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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