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案例1

甲律师事务所(简称“甲所”)是张某、王某、李某和赵某共同投资成立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王某执行合伙事务。

20138月,乙公司以王某为其担任诉讼代理人期间,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乙公司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所赔偿其损失120万元,甲所全体合伙人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310月,丙公司以王某个人欠付其借款50万元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在甲所的部分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过程中,‘张某、李某和赵某均表示不购买该财产份额,但当刘某提出购买意愿时,张某、李某和赵某又均表示反对。

2014年初,甲所召开合伙人会议,拟以王某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将王某除名,会议决议时张某、李某和赵某均表示同意,王某则以自己为甲所作出过重大贡献为由强烈反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的主张是否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2)在张某、李某和赵某均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刘某能否购得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

简要说明理由。

(3)甲所除名王某的决议是否已经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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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日,北京的甲公司向上海的乙公司订购2吨蜂蜜,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0万元,乙公司应于201351自前交货,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一次全额支付购买价款。

201335日,甲公司依约签发一张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起3个月付款的汇票给乙公司,A银行承兑该汇票,但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点;乙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20134月,甲公司将其与乙公司订立的蜂蜜买卖合同转让给丁公司以抵偿债务,并快递通知乙公司,乙公司签收快递后未作任何回复。

201351日,乙公司将蜂蜜送至丁公司,丁公司验货时发现有20%的蜂蜜已经变质,遂要求解除整个合同、退回全部货物;乙公司则以丁公司未及时验货、保存措施不当为由拒绝退货。经查,丁公司验收及时,保存措施恰当,但纠纷发生后,丁公司对该批蜂蜜放任不管,蜂蜜已经全部变质。

20138月,丙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遂向乙公司进行追索,乙公司拒绝向其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签发的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点,汇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未取得乙公司回复,即将其与乙公司订立的蜂蜜买卖合同转让给丁公司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验货时发现20%的蜂蜜变质,是否有权直接要求解除整个合同,退回全部货物?并说明理由.

(4)其余80%蜂蜜变质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丙公司承担数所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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