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

东贸企业与工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6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华贸企业作为保证人。合同签订6个月后,东贸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工商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80万元,东贸企业和工商银行通知了华贸企业,华贸企业未予答复。后东贸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华贸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东贸、工行变更借款合同未得到华贸的同意
  • B.华贸企业对6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2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 C.华贸企业应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华贸企业对于东贸企业和工商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同意
  • D.华贸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东贸、工行变更了合同金额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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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共同投资设立了实创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A、B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20万元;C、D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30万元;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实创企业。1月,A以实创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16万元的买卖合同。B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实创企业的利益,且A的行为违反了实创企业内部规定的A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5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A代表实创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3月,B、C分别征得A的同意后,以自己在实创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D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B、C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5月,D退伙,并从实创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22万元。7月,实创企业吸收E作为普通合伙人人伙,E出资10万元。9月,实创企业的债权人乙公司要求实创企业偿还4月份所欠款项66万元。11月,C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丙公司到期债务,丙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实创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实创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A、B、E决定实创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实创企业内部约定,A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5万元的合同,甲公司与实创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实创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以实创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2)合伙人对撤销A代表实创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3)B、C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4)如果实创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乙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实创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A、B、E决定实创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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