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80万元,当月外购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金额120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烟丝全部验收入库。(2)本月用自产的烟丝委托某加工厂加工卷烟,成本为100万元,加工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5万元,加工完成后收回20箱(每标准箱250条,每条200支),当月未销售。(3)本月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400万元。(4)自产卷烟1500箱,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4563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用60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5)销售外购已税烟丝5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6)外购机器设备一套,从供货方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货款已付并验收入库。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支0.003元,比例税率为56%。要求:(1)计算卷烟厂9月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2)计算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计算卷烟厂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4)计算卷烟厂9月生产领用烟丝应扣除的消费税。(5)计算卷烟厂9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委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部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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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共同投资设立了实创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A、B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20万元;C、D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30万元;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实创企业。1月,A以实创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16万元的买卖合同。B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实创企业的利益,且A的行为违反了实创企业内部规定的A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5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A代表实创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3月,B、C分别征得A的同意后,以自己在实创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D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B、C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5月,D退伙,并从实创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22万元。7月,实创企业吸收E作为普通合伙人人伙,E出资10万元。9月,实创企业的债权人乙公司要求实创企业偿还4月份所欠款项66万元。11月,C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丙公司到期债务,丙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实创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实创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A、B、E决定实创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实创企业内部约定,A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5万元的合同,甲公司与实创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实创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以实创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2)合伙人对撤销A代表实创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3)B、C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4)如果实创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乙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实创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A、B、E决定实创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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