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 000万元用于项目开发,乙银行为确保利息的归还,在发放贷款时,将利息预先在1 000万元中扣除,实际发放贷款995万元。为确保贷款的偿还,丙公司为甲公司向乙银行的借款提供了保证。甲公司在使用贷款过程中被乙银行发现未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乙银行随即要求提前收回借款,但甲公司已无能力归还借款。经与乙银行协商,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将其归还贷款的义务转移给丁公司,但未征得丙保证人的同意。后丁公司无力清偿甲公司的贷款,因在保证期间,故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及《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银行将贷款利息预先扣除的做法是否正确?对该做法应如何处理?

 (2)乙银行可否要求提前收回借款?说明理由。

 (3)丙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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